职业性光敏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7807-87

     职业性光敏性皮炎是指在劳动中,接触光敏物质(如煤焦沥青、氯丙嗪及其中
 间体、苯绕蒽酮等 ),并受到日光照射而引起的皮肤炎症性反应。
 1  诊断原则
     根据明确的职业性光敏性物质接触史,发病前 (或发病时)有日光照射史,临
 床表现,参考作业环境调查, 同工种发病情况;需要时可结合光斑贴试验进行综合
 分析,排除其它非职业性因素引起的皮肤病,方可诊断。
 2  诊断标准
 2.1  职业性光毒性皮炎
     皮损呈局限性片状红斑,有烧灼感或疼痛。严重时可出现水肿和水疱或伴有
 结膜炎及全身症状, 如头痛、头昏、乏力、口渴、恶心等。具有下列条件者可诊
 断:
 2.1.1 发病前有明确的一定量的光敏性物质职业性接触史,并受到一定强度和时
 间的日光照射。
 2.1.2 皮损发生在与光敏性物质接触并受到日光照射的部位。
 2.1.3 同工种、同样条件下大多数人发病。
 2.1.4 皮损始发于受日光照射后数小时内。
 2.1.5 脱离接触光敏物质或避免日光照射后,皮炎消退较快,局部可留有不同程度
 的色素沉着。
 2.1.6 必要时可做光斑贴试验,呈晒斑样反应。
 2.2  职业性光变应(过敏)性皮炎
     皮损为水肿性红斑,边缘不清楚,上有小丘疹或水疱。有不同程度的瘙痒。具
 有下列条件者可诊断 :
 2.2.1 发病前有职业性光敏性物质接触史,并受到日光照射。
 2.2.2 皮损开始发生在接触部位,以后可向周围扩散,蔓延到身体的其它部位。
 2.2.3 同工种、同样条件下仅少数人发病。
 2.2.4 皮损开始在接触光敏物质和日晒后5~14天或更久,致敏后再接触时一般在
 24小时内发病。
 2.2.5 病程迁延,在脱离接触后,一般需要两周左右治愈。有时持续数月,愈后一
 般无明显的色素沉着。
 2.2.6 必要时可做光斑贴试验,呈湿疹样反应。
 3  治疗原则
 3.1  及时清除皮肤上存留的致病物。
 3.2  暂时避免接触光敏性物质及日光照射。
 3.3  根据病情按急性皮炎治疗原则对症治疗。
 4  劳动能力鉴定
 4.1 严重的光毒性皮炎,在治疗期间可根据病情需要给以适当休息。治愈后,改善
 劳动条件和加强个人防护或避免在日光下操作,可从事原工作。 4.2 严重的光变
 应性皮炎,反复发作者,除给以必要的休息、治疗外,可考虑调换工种,避免接触光
 敏物质。
 5  健康检查的要求
 5.1 对接触光敏物质的工人,在就业前应进行皮肤科检查,注意询问有无光过敏史。
 5.2 定期检查时,应注意皮肤的色素变化和有无赘生物等,如有发现,注意观察。
 6  职业禁忌证
     有光敏病史和光敏性皮肤病者,不宜从事接触光敏物质的工作。
 附录B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 (参考件)
 B1 本标准只适用于职业性光敏性皮炎。诊断时应注意与职业性接触性皮炎及各
 种非职业性光敏性皮肤病相区别。
 B2 有明确的职业性光敏物质接触史,并有发病前 (或发病时)的日光照射史,是提
 供诊断的重要依据。进行光斑贴试验可以与一般接触性皮炎相鉴别,并可区分其
 为光毒性皮炎或光变应性皮炎。
 B3 光毒性皮炎及光变应性皮炎有着不同的临床症状,处理原则(包括劳动能力鉴
 定)当有所区别。但有些光敏物质可以既具有光毒作用又具有光致敏作用,在临床
 症状难以区分时, 不强求分型,可统称为职业性光敏性皮炎。处理原则按光变应
 性皮炎处理。
 B4 有些光敏物质除能引起光敏性皮炎外,还能引起接触性皮炎,处理原则当按照
 疾病的性质酌情处理。
 B5 常见的光敏性物质有:煤焦油、煤焦沥青、吖啶、蒽、菲、补骨酯素类,苯绕
 蒽酮、蒽醌基染料、氯吩噻嗪、氯丙嗪、卤化水杨酰苯胺、氨苯磺胺、异丙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