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1512-89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是由于长期接触三硝基甲苯所引起的以眼晶体
 混浊改变为主要表现的中毒性眼部疾病。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三硝基甲苯者。临床上凡遇见有本标准的诊断及分
 级标准中所描述的形态特征,并确有三硝基甲苯密切接触史者,可按本标准的原则
 进行诊断和处理。
 2  引用标准
     GB 11502 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3  诊断原则
     根据密切的职业接触史和以双眼晶体混浊改变为主的临床表现,结合必要的
 动态观察, 参考作业环境调查,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病因所引起的晶体损害后,方
 可诊断。
 4  诊断及分级标准
 4.1  观察对象
     具有下列一项表现者,列为观察对象:
     a. 彻照法检查,晶体周边部有环形或近成环形的点状暗影。
     b. 裂隙灯显微镜检查,晶体周边部皮质内有散在细点状混浊。
 4.2 一期白内障:彻照法检查时,晶体周边部有环形暗影,但最大环宽不超过晶体
 半径的三分之一。环由多数楔形混浊连接而成,楔底向周边,尖端指向中心,或作
 裂隙灯显微镜检查见晶体周边聚集有多数大小不等的灰黄色细点状混浊,位于前
 后皮质和成人核内,皮质透明度降低。分布范围同前。
 4.3 二期白内障:周边部环状混浊范围超过晶体半径的三分之一,但不超过三分之
 二。部分病例可表现为晶体中央部出现相等于瞳孔直径大小的完全或不完全的环
 状混浊,此混浊位于前成人核或前皮质内。
 4.4 三期白内障:晶体周边部混浊超过晶体半径三分之二以上,或中央部有致密点
 状或盘状混浊,视功能(视力和视野)受到明显影响。
 5  治疗原则
     参照 GB 11502办理。
 6  劳动能力鉴定
 6.1 观察对象每年复查一次。
 6.2 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成立后原则上应调离三硝基甲苯作业;三期患者可适
 当从事轻工作。
 7  健康检查的要求
     对三硝基甲苯作业人员应作就业前眼部检查, 包括视力、散瞳检查晶体及眼
 底。
 8  职业禁忌证
     a. 先天性或发育性白内障;
     b. 全身性疾病所致并发性白内障(如糖尿病性白内障等);
     c. 内眼疾病所致并发性白内障;
     d. 其他原因所致的白内障。
 附录A  眼科检查的要求(补充件)
 A1  视力检查应包括远、近视力及矫正视力。
 A2  询问病史应注意有无夜盲。
 A3  常规外眼检查后用新福林或复方托品酰胺滴眼 3次,至双眼瞳孔充分散大后,
 用直接检眼镜彻照法检查晶体、玻璃体及眼底,最后用裂隙灯显微镜检查晶体,记
 录病变特征,并按下列格式标示病变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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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右眼        左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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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彻照法
                            (晶状体图略)
     晶状体光切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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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B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参考件)
 B1 本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只适用于职业性接触三硝基甲苯者。三硝基甲苯白内障晶体混浊形态、
 色泽、分布等具有明显的特征,临床上凡遇见有本标准的诊断及分级标准中所描
 述的形态特征, 并确有三硝基甲苯密切接触史者,可按本标准的原则进行诊断和
 处理。
 B2 职业禁忌证主要列举了四大类晶体混浊或白内障。在其他原因所致白内障中
 如某些药物所致的晶体混浊、老年前期白内障等,应根据不同临床表现及具体情
 况全面分析,适当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