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性皮肤灼伤的诊断要点
1. 诊断原则
根据明确的常温或高温原发刺激物质皮肤直接接触史,以及限于接触部位的
红斑、水疱、焦痂等急性皮肤炎性损害的临床表现,即可诊断。
诊断时应注明致病物、灼伤深度与面积,注意可能伴有的眼灼伤、呼吸道灼
伤及化学中毒。
2. 诊断分级标准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报批稿)中分级标准如下:
2.1 轻度灼伤:总面积在10%以下的Ⅱ度灼伤。
2.2 中度灼伤:总面积在11~30%或Ⅲ度<10%的灼伤。
2.3 重度灼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诊断为重度灼伤:
a. 总面积在31~50%或Ⅲ度在11~20%的灼伤。
b. 总面积<30%,但伴有严重的食管或上呼吸道损伤。
c. 特殊部位灼伤如头面部、颈、手、关节等部位,虽然面积较小,如造成功
能障碍、毁容、残疾者。
2.4 特重灼伤:总面积>50%或Ⅲ度灼伤>20%,伴有严重的实质脏器损伤或
下呼吸道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