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性皮肤灼伤的诊断要点

 1.  诊断原则
     根据明确的常温或高温原发刺激物质皮肤直接接触史,以及限于接触部位的
 红斑、水疱、焦痂等急性皮肤炎性损害的临床表现,即可诊断。
     诊断时应注明致病物、灼伤深度与面积,注意可能伴有的眼灼伤、呼吸道灼
 伤及化学中毒。
 2.  诊断分级标准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报批稿)中分级标准如下:
 2.1  轻度灼伤:总面积在10%以下的Ⅱ度灼伤。
 2.2  中度灼伤:总面积在11~30%或Ⅲ度<10%的灼伤。
 2.3  重度灼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诊断为重度灼伤:
   a.  总面积在31~50%或Ⅲ度在11~20%的灼伤。
   b.  总面积<30%,但伴有严重的食管或上呼吸道损伤。
     c.  特殊部位灼伤如头面部、颈、手、关节等部位,虽然面积较小,如造成功
 能障碍、毁容、残疾者。
 2.4   特重灼伤:总面积>50%或Ⅲ度灼伤>20%,伴有严重的实质脏器损伤或
 下呼吸道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