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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核心提示 2002-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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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宗旨:加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标准的立项、研制、审批、发布。职业卫生标准包括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危害因素接触限值、检测检验方法等9大类。《办法》明确规定卫生部主管职业卫生标准工作,负责立项和计划的批准下达、标准的批准公布(卫生部通告)、标准的复审(周期不超过5年)和解释。对标准的技术审查由卫生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的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负责。《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立项的建议,标准的研制申请也由单位扩大为任何单位和个人。 | ||